纳税人履行义务与税务机关行使权力直接相关。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对于准确理解纳税人的义务有重要意义。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拥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代表国家履行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概括说来,税务机关主要有税收行政立法权、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权力。
一、税收行政立法权
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
目前,根据《立法法》和税收工作实际,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在中央和地方可以分别划分为三个层次。在中央一级,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构成第一层次,可以制定税收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是第二层次,可以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为第三层次,可以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地方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并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税收自治法规,为第一层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行政规章,为第二层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行政规章,为第三层次。总体上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税收立法权配置的框架。
就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而言,我国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实行共享模式,而对税收基本制度,《立法法》第8条则作了"法律保留"的规定;同时《立法法》规定,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可由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即允许税收授权立法的存在。截至200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税收法律仅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几部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多为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以《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存在),以及大量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就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而言,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规定尚未有效实现。
二、税务管理权
税务管理权指税务机关具有办理税务登记、审核纳税申报、发票、账簿、凭证管理、推行税控装置等权力。
1在税务登记管理中的权力
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的权力主要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要求从事生产和经营的纳税人报告账号、要求其他机构协助等。
一是办理税务登记的权力。主要包括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申报材料的审核以及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注销和变更登记。
二是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报告账号的权力。主要是指可以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报告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的账号。
三是要求其他机构协助的权力。主要包括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金融机构协助的权力。《税收征管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协助。
2在发票、账簿、凭证管理中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权指定企业进行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例解说」
2001年7月7日,C县税务局接到梅田塑料厂原会计举报,称梅田塑料厂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凭证。7月10日,C县税务局对梅田塑料厂进行了税务检查。检查时C县税务局发现该厂账簿、凭证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无法如实计算税款。因此,C县税务局于7月18日作出核定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梅田塑料厂处以1500元的罚款,责令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置账簿、凭证。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鉴于梅田塑料厂的账簿、凭证设置混乱,无法如实核算税款,C县税务局对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进行核定是适当的。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C县税务局对梅田塑料厂作出的处以1500元罚款的决定并责令其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凭证的行为是合法的。
3在纳税申报中的权力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的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准延期申报。
三、税收征收权
税收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1依法征收税款的权力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和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同时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2核定税款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3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征收税款时的权力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检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对其也不易进行监管。因此,《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博览」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其税法中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6321条规定:"应纳税捐经催缴后仍不缴纳者,联邦政府对欠税人所有之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各种财产享有留置权。"日本《国税征收法》第8条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国税就纳税人之总财产优先于一切公课金及其他债权征收之。"韩国《国税征收法》第5条规定:"国税、加算金及滞纳处分费,优先于其他公课金及其他债权征收之。"我国台湾地区在《税捐征收法》第6条第1项规定:"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
5对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正常业务往来时合理调整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四、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依法对纳税人遵守税法情况进行查验的资格和权能。它一方面体现税务机关单方面的意志,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税收检查权具有广泛性,体现在查账、询问、到实地检查等各个方面。另外,税收检查权的行使受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检查权力的行使范围;二是为了保障税务检查目的的实现,而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
1税务检查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税务检查的范围和方式主要有:(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7)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以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同时,税务机关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实例解说」
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2001年7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账务时,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查实何某自2001年1月份以来账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何某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账户和私人储蓄存款账户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账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何某属私营企业主,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何某在银行的储蓄存款账户,属于银行存款账户的检查范围;但对何某妻子的储蓄存款的检查,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
2为了保障税务检查目的的实现而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
主要包括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和对于证据采集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税务违法处理权
税务违法处理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间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实例解说」
2001年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的纳税定额从7月起至12月适当调高,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7月底将搬离此地,7月份的税款不准备缴了。7月17日税务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的税款。
该税务所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7月20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5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该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7月份的税款。
2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实例解说」
某服装厂逾期未缴纳税款,某县国税局税务分局送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服装厂依然未按期缴纳税款,于是经该税务分局局长批准,扣押了服装厂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服装。某税务分局执行强制措施的行为是对的,但是程序不合法。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该税务分局没有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而是经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就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3实施离境清税措施时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实施纳税担保措施的权力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不论是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还是离境清税措施等都涉及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税收保全的基本措施之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对纳税担保制度作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5月发布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依法可以实施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
5对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和对未按时缴纳税款的处罚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权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本是合同保全制度的两种手段,《税收征管法》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应代债务者行使其权利,即代替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给付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作出无偿处分或以明显低价处分财产给第三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税收代位权与税收撤销权不同在于,税收代位权是针对纳税人因消极不行使其权利而导致国家税款无法及时征收的情形;税收撤销权是针对纳税人因积极处分其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从而使国家税款无法及时征收的情形。
至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具体要求,《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